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2004]761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x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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