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4号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继续按照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规定严格遵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注重协同配合,强化信息数据共享,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政策执行分析,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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