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简并优化了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现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见附件)。
二、本公告附表所称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在判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应报告信息,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附件: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一、报告人信息 |
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 | 企业名称 | |
二、外国企业信息 |
单位:元人民币 |
(一)外国企业基本信息 |
1.外国企业名称 | |
2.外国企业名称(中文译文) | |
3.外国企业识别号 | |
4.注册地国家(地区) | |
5.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国家(地区) | |
6.首次取得股权时间 | |
7.主要业务活动 | □研发□持有或管理无形资产□采购 □生产制造□销售、市场营销或分销 □行政、管理或支持服务□融资 □提供劳务□金融服务□保险 □持有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非营运企业 □其他 |
8.行业类别及代码 | |
9.是否上市公司 | □是 | □否 |
10.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 | 直接持股 | | 间接持股 | |
11.报告人实际投资额(年末数) | |
12.雇员人数 | |
13.外国企业所在层级 | |
(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 |
14.收入总额 | |
15.股息收入 | |
16.利息收入 | |
1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
18.利润总额 | |
19.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
20.资产总额 | |
21.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
22.无形资产 | |
23.所有者权益合计 | |
24.其中:未分配利润 | |
(三)受控外国企业信息 |
25.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 | □股份控制 □实质控制 □不构成控制 |
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的 其他中方股东信息 | 股东一 | 股东二 | 股东三 | 股东四 |
26.(1)持股股东名称 | | | | |
27.(2)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 | | | | |
28.(3)持股比例 | | | | |
三、报告人声明 |
我谨在此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报告人(签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
四、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 联系电话: |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填报说明
一、报告人信息
1.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境内企业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2.企业名称:填写境内企业的中文名称。
二、外国企业信息
(一)外国企业基本信息
1.报告人直接或间接投资多家外国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分别按每个符合条件的境外被投资企业填报本表。
2.外国企业名称: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的名称。填报的名称为外文的,应同时填报中文译文名称。
3.外国企业识别号: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在注册地的纳税识别号。
4.注册地国家(地区):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地区)。
5.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国家(地区):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国家(地区)。
6.首次取得股权时间:填写报告人首次取得境外被投资企业股权年度。
7.主要业务活动:根据境外被投资企业在相关国家(地区)开展主要业务活动情况,在对应项目下勾选一个或多个项目。如果勾选“其他”,请说明该境外被投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
8.行业类别及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的行业门类(大类)及代码。
9.是否上市公司: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是否为上市公司,若是上市公司,填“是”,若不是上市公司,填“否”。
10.报告人持股比例:填写所属期末对境外被投资企业的直接持股比例和间接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
11.报告人实际投资额:报告人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时填写。对境外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照所属期末账载金额人民币数填报。
12.雇员人数: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年末或全年平均雇员人数。
13.外国企业所在层级:填写报告人与境外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持股架构中,境外被投资企业所在层级。当报告人直接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时,填“1”;间接持有第一层境外被投资企业时,填“2”。
(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
14.境外被投资企业相关信息应为个别财务报表数据,所在国家(地区)在税收处理上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境外被投资企业纳税年度与我国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16.境外被投资企业使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核算的,按照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17.收入总额: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18.利润总额: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纳税年度会计利润总额。
(三)受控外国企业信息
19.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企业自行判定是否构成受控外国企业及控制类型并勾选相应选项。股份控制是指: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居民企业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50%以上股份或有表决权的股份;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境外被投资企业50%以上股份。实质控制是指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股份控制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境外被投资企业构成实质控制。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构成控制。
20.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方股东信息:填报所属期末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国股东(居民企业或中国居民)信息,如有多个中国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0%以上,填写持股比例前四位的股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