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
为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衔接,积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月25日
附件:
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
目录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
(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四)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五)强制执行申请书
(六)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七)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处〔 〕 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我局(所)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地址: ) 年 月 日至 年___月 日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
1.
2.
(二)
……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
1.
2.
(二)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到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3.本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被处理对象名称、查证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处理依据、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作出处理决定日期、处理决定文号、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途径。
4.本文书受送达人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填写注册登记地址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地址。
5.本决定书的主体部分,必须抓住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简明扼要地加以叙述,然后列举处理的依据,写明处理结论。若违法事实复杂,应当分类分项叙述。
6.本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7.“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到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其中强制执行措施仅限于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9.文书字号设为“税处”,稽查局使用设为“税稽处”。
10.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份交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征管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
税强催〔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送达 ,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
2.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制作,是税务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制作的执法文书。
2.本催告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3.“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填写送达当事人文书的日期,年份不能简写。
4.“送达 ”:填写文书名称及字号。
5.“你(单位) ”横线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形填写。
6.“1. 2. ”:下划线填写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即税务机关在有关决定性文书中作出的行政决定,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如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只有一项的,第2 项空白处应划去;如有多项的可增加项目。
7.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本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相应记录。
8.“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填写税务机关受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联系人、电话及地址。
9.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并注明税务检查证件号码。执法人员应为两名以上。
10.本文书应当交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处罚法、强制法、复议法中有专门规定)。
11.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催告当事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税强扣〔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鉴于你(单位)(地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年 月 日起从你(单位) 的存款账户(账号: )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 (¥ )
滞 纳 金(大写): (¥ )
罚 款(大写): (¥ )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 )
合 计(大写): (¥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
(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时使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时使用;
(3)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使用;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时,或者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时使用。
3. 本文书受送达人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4.“鉴于你(单位)(地址: ) ” 地址填写注册登记地址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地址。第二横线处填写强制执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结合具体情况填写)。
5.“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在 的存款账户(账号: 中扣缴以下款项)”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7.本决定书应与《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8.“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9.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在送达金融机构后送达纳税人一份。
10.文书字号设为“强扣”,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强扣”。
11.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金融机构,一份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税扣通〔 〕 号
:
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请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时起至 年 月 日止按所附缴款凭证共 份开具的金额(大写) (¥ )元从其在你处的存款账户(账号: )扣缴入库(账号: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填写
存款账户余额: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签收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
(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时使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时使用;
(3)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使用;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时,或者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4.“ 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具体名称。
5.“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本通知书应与《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7.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在送达时签收时间不但要写明“年”、“月”、“日”、“时”,而且要具体写明“分”。
8.文书字号设为“扣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扣通”。
9.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金融机构,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强制执行申请书
税强申〔 〕 号
:
申请执行人: 地址:
行政机关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被申请执行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 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附件:
申请执行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时使用。
3.本申请书抬头填写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
4.正文第一段填写申请理由,理由一般包含如下内容:
(1)对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对作出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2)已对 (《税务处理决定书》名称、字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字号)申请行政复议,但对 (复议机关) 年 月 日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税复〔 〕 号)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
(3)已对 (《税务处理决定书》名称、字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字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名称、字号)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履行 人民法院 (判决书或裁定书名称、字号)的判决(裁定)。
5.“根据 规定”横线处依照不同情况填写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九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八条。
6.“附件”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的文书名称、字号。
7.文书字号设为“强申”,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强申”。
8.本申请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人民法院,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简罚〔 〕 号
被处罚人名称 | |
被处罚人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处罚地点 | | 处罚时间 | |
违法事实 及 处罚依据 | |
缴纳方式 | □1.当场缴纳; □2.限十五日内到 缴纳。 |
罚款金额 | (大写) ¥ |
告知 事项 | 1.当事人应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 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执法人员: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签收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 200 元(含 20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00 元(含3000 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被处罚人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2)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3)证件号码:单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个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 内打“√”,如是指定缴纳在“□2”处打“√”,在“ ”填写缴纳地点。
(5)经办人:填写具体经办被处罚事项,能代表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及签收文书的人员,被处罚人是单位的,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4.文书字号设为“税简罚”,稽查局使用设为“税稽简罚”。
5.本表为 A4 型竖式,一式二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一份。
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社简罚〔 〕 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 |
被处罚单位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处罚地点 | | 处罚时间 | |
违法事实及 处罚依据 | |
缴纳方式 | □1.当场缴纳; □2.限十五日内到 缴纳。 |
罚款金额 | 人民币(大写) ¥ 元 |
告 知 事 项 | 1.当事人应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 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执法人员: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签收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00 元(含 3000 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被处罚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
(2)被处罚单位证件名称:填写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
(3)证件号码: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4)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 内打“√”,如是指定缴纳在“□2”处打“√”,在“ ”填写缴纳地点。
(5)经办人:填写具体经办被处罚事项,能代表被处罚单位陈述申辩及签收文书的人员,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4.文书字号设为“社简罚”。
5.本表为 A4 型竖式,一式二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