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48号

注释:条款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有税务机关反映,在实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对查获的假发票进行真伪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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