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

注释:附件2和附件6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

注释:附件7的附注1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略)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略)

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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