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142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在实行新税制之前,痱子、粉、爽身粉是单独设置子目征收增值税的,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是否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不够明确。经研究,鉴于过去这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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