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搜狐公司赞助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771号

注释:条款失效,废止第二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搜狐有限公司(Sohu. Com Inc.)、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搜狐”)对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提供现金等价物赞助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搜狐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现金等价物赞助支出,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精神,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对搜狐公司在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现金等价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互联网服务、信息技术咨询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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