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注释:条款修改。附件中“国/地税稽查无问题年份(比如:2011年、2012年、……)”修改为“税务稽查无问题年份(比如:2011年、2012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后重新发布。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