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
依照《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二)网络直播平台;
(三)网络货运平台;
(四)灵活用工平台;
(五)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互联网平台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均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设立的运营主体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本公告所称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通过域名在境外的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境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或者境内的购买方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涉税信息的报送内容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附件1);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填报时注明。
(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2),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身份信息:
(1)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专业服务机构标识、联系方式等信息;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以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
(2)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2.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时,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附件3)。
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网络主播从事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等网络直播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网络主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
3.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者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4)。
4.上述身份信息填报内容发生变化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时,注明信息状态标识;上述身份信息填报内容未发生变化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重复报送。
5.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三)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附件5),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等;
(2)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交易(订单)数量。
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在当期取得的与之相关的销售款项(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销售款项,不扣除取得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退款金额是指当期发生的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金额。
收入净额是指当期收入总额减去退款金额后的净额。
取得互联网平台合法虚拟货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的,按照实际取得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之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算收入。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2.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6),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二)报送渠道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
1.电子税务局;
2.数据接口直连;
3.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
(三)《规定》施行后的首次报送
1.《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2.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四)延期、更正和终止报送
1.互联网平台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送涉税信息的,应当填报《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附件8),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附件9)的,可以延期报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附件10)。
2.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
3.互联网平台企业终止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应当自经营业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填报“运营结束时间”,同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当期涉税信息。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其他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相关方应当配合,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要求,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不得以技术原因、账号限制、数据权限等理由拒绝、隐瞒。
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主管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发现涉税风险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处理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据《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形按规定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本公告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按照办理涉税信息报送的当月1日或者业务发生当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报送涉税信息的时间、方式,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收入的确认时间,以及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等事宜,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七、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
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
3.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
4.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
5.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
6.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
7.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
8.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
9.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
10.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6月26日
附件1
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
互联网平台企业名称 | | 互联网平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 |
报送类型: □首次报送(填写所有许可证信息、平台信息和相关运营主体信息) □变更报送(仅填写变化后的许可证信息、平台信息和相关运营主体信息,如运营的平台不再开展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填写对应平台的运营结束时间) |
许可证信息 |
是否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是 □否 | 增值电信业务种类 | 许可证编号 | 许可证有效期 |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信息服务业务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平台信息 |
平台名称 | 网站域名 | 服务名称 | 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案号 | 业务类型 (可多选) | 运营开始时间 | 运营结束时间 | 平台特殊类型标识 |
| | | | □网络商品销售 □网络直播 □灵活用工 □网络货运 □社交娱乐 □信息资讯 □生活服务 □金融服务 □其他: | | | □小程序、快应用 □基础架构服务平台 □聚合平台 □境外互联网平台 |
| | | | □网络商品销售 □网络直播 □灵活用工 □网络货运 □社交娱乐 □信息资讯 □生活服务 □金融服务 □其他: | | | □小程序、快应用 □基础架构服务平台 □聚合平台 □境外互联网平台 |
... | ... | ... | | ... | ... | ... | ... |
相关运营主体 |
平台名称 | 相关运营主体名称 | 运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运营类别(可多选) | 操作类型 (单选) |
| | | □用户管理 □款项结算 □推广运营 □内容管理 □数据运维 □物流仓储 □其他: | □新增 □变更 □退出 |
| | | □用户管理 □款项结算 □推广运营 □内容管理 □数据运维 □物流仓储 □其他: | □新增 □变更 □退出 |
| | | □用户管理 □款项结算 □推广运营 □内容管理 □数据运维 □物流仓储 □其他: | □新增 □变更 □退出 |
... | ... | ... | ... | ... |
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
| | | | | | 互联网平台企业(签章): | |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方式: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首次报送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者终止互联网经营业务时填报本表。
二、表格项目
1.“互联网平台企业名称”:填写互联网平台企业或者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2.“互联网平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互联网平台企业或者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是否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本列仅填写“是”或“否”。勾选“是”的则需要填写“许可证编号”“业务种类”“许可证有效期”。
4.“许可证编号”:填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编号,如有多个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增行填列。上述许可证仅指与从事互联网经营性业务有关的许可证。
5.“业务种类”:填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种类,如“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可填写多个业务种类。
6.“许可证有效期”:填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有效期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止。
7.“平台名称”:填写供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APP、小程序、快应用)对外展示的品牌名称。
(1)互联网平台企业运营多个平台的,应分行填列。
(2)同一个互联网平台拥有网站、APP、小程序或快应用等多种载体的,在同一行填列。
8.“网站域名”:填写互联网平台企业向工信部门备案的网站域名(网址)。
9.“服务名称”:填写互联网平台企业向工信部门备案的APP、小程序、快应用的服务名称。
10.“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号”:填写互联网平台企业向工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的ICP备案号。
11.“业务类型”:按照平台实际情况填写业务类型,如网络商品销售、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信息资讯、生活服务、金融服务以及其他,可填写多个类型。其中,“社交娱乐”包括游戏休闲、影音视听、网络文学等业务;“信息资讯”包括音频资讯、内容生成等业务;“生活服务”包括教育、医疗、旅行、经纪、培训等业务;“金融服务”包括网络贷款等业务;广告、翻译、设计、咨询、代理、技术服务等其他业务可勾选“其他”。
12.“运营开始时间”:填写互联网平台开始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时间。
13.“运营结束时间”:填写互联网平台终止互联网经营业务的时间,在营状态时可为空。
14.“平台特殊类型标识”:主要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为第三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二是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三是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四是域名在境外的互联网平台。可多选,如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况的则不勾选。
15.“相关运营主体”:填写参与互联网平台运营的各类市场主体(报送主体除外)。如有多个平台的,需分别填写每个平台对应的相关运营主体。
16.“运营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管理主体、款项结算主体、推广运营主体、内容管理主体、数据运维主体、物流仓储主体等相关运营主体,可多选。
17.“操作类型”:“新增”是指新增参与互联网平台运营的市场主体;“变更”是指参与互联网平台运营的市场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名称、平台名称、运营类别等发生变化;“退出”是指该主体已退出互联网平台运营。
附件2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
互联网平台企业名称: 平台名称: □当期无身份信息需要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是否已取得登记证照 | 已取得登记证照 | 未取得登记证照 | 地址 | 店铺(用户)名称 | 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 | 网址链接 (选填) | 结算(支付)账户信息(选填)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经营开始时间 | 经营结束时间 | 信息状态标识 |
名称(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专业服务机构标识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国家或地区 | 是否存在免于报送收入信息情形 | 免报类型 | 开户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 | 账户名称 | 银行账号/支付账户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互联网平台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方式: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二、本表各栏填写说明
(一)表头项目
1.“互联网平台企业名称”:填写互联网平台企业或者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主体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2.“互联网平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互联网平台企业或者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主体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平台名称”:填写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APP、小程序、快应用)对外展示的品牌名称。同一互联网平台企业运营多个平台的,应分平台填报本表。
4.“当期无身份信息需要报送”:当期无需要新增、变更、退出、作废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时,勾选本项。
5.“报送日期”:填写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时间,具体至年、月、日。
(二)表内各栏
1.“是否已取得登记证照”:本列仅填写“是”或“否”。勾选“是”则填写“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勾选“否”则填写“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登记证照包括: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名称(姓名)”:本列仅适用于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填写其登记证件上的名称(姓名)。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本列仅适用于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填写其登记证件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4.“专业服务机构标识”:从“直播人员服务机构”“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否”三个选项中,仅选择一项填列。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是指除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专业服务机构。
5.“姓名”:本列仅适用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填写其证件上的姓名。
6.“证件类型”:本列仅适用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填写201 居民身份证、208 外国护照、210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1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类型。
7.“证件号码”:本列仅适用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填写其证件上的证件号码。
8.“国家或地区”:本列仅适用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填写其证件发证国家或者地区。
9.“是否存在免于报送收入信息情形”:平台内从业人员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填写“是”;否则填写“否”。
10.“免报类型”:“是否存在免于报送收入信息情形”填写“是”时填报本栏,类型包括外卖人员、快递人员、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网络货运司机、代驾司机。
11.“地址”:填写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集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平台注册时提供的地址;如掌握多个地址的,填写其一即可。
12.“店铺(用户)名称”:填写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平台内展示的“名称”或“昵称”全称。
13.“店铺(用户)唯一识别码”:填写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平台内登记的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
14.“网址链接”:填写店铺(用户)的网址链接(URL),可选填。
15.“结算(支付)账户信息”:依次填写“开户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名称”“银行账号/支付账户”。对于在注册时暂未采集结算(支付)账户信息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掌握其结算(支付)账户信息的季度终了报送期内补充报送结算(支付)账户信息,可选填。
(1)“开户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填写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以及支付账户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例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
(2)“账户名称”:填写结算(支付)账户持有人的法定名称;
(3)“银行账号/支付账户”:填写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的编号代码,以及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的编号代码。
填写结算(支付)账户信息时,“开户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名称”“银行账号/支付账户”字段之间使用“|”分隔。对于同一个平台内的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拥有多个结算(支付)账户的,使用“;”分隔,按下述格式填写:A(开户银行)|XX(账户名称)|XXXXX(银行账号);B(非银行支付机构)|YY(账户名称)|XXXXX(支付账户)。
16.“联系人姓名”:填写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平台注册账号时提供的联系人姓名。
17.“联系电话”:填写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平台注册账号时绑定的联系电话。
18.“经营开始时间”:填写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平台上开始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时间,具体至年、月、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退出后又重新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按照重新开始的时间新增一条身份信息。
19.“经营结束时间”:填写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平台上注销账号、账号变更实名,或者关闭店铺、转让店铺的时间,具体至年、月、日。在营状态时可为空。
20.“信息状态标识”:包括新增、变更、退出和作废四种情形。
(1)“新增”是指平台在当期新增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或新增报送正确的身份信息;
(2)“变更”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名称(姓名)”“姓名”“地址”“店铺(用户)名称”“结算(支付)账户信息”“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身份信息当期发生变化;
(3)“退出”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当期关闭店铺、注销账号或转让店铺、账号变更实名绑定;
(4)“作废”是指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店铺(用户)唯一识别码”有误,需要作废。
附件3
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
互联网平台企业名称: 平台名称: □当期无关联关系需要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信息 | 网络主播身份信息 | 关联关系 | 信息状态标识 |
名称 (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姓名 | 证件 类型 | 证件 号码 | 国家或地区 | 用户名称 | 用户唯一标识码 | 加入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时间 | 退出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时间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
互联网平台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方式: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签约网络主播的关联关系。
二、本表各栏填写说明
(一)表头项目
1.“互联网平台企业名称”:填写互联网平台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2.“互联网平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互联网平台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平台名称”:填写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APP、小程序、快应用)对外展示的品牌名称。同一互联网平台企业运营多个平台的,应分平台填报本表。
4.“当期无关联关系需要报送”:当期无需要新增、变更、退出或作废的网络主播与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关联关系时,勾选本项。
5.“报送日期”:填写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时间,具体至年、月、日。
(二)表内各栏
1.“名称(姓名)”:本列仅适用于直播人员服务机构,填写其登记证件上的名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本列仅适用于直播人员服务机构,填写其登记证件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3.“姓名”:本列仅适用于网络主播,填写其证件上的姓名。
4.“证件类型”:本列仅适用于网络主播,填写201 居民身份证、208 外国护照、210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1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类型。
5.“证件号码”:本列仅适用于网络主播,填写其证件上的证件号码。
6.“国家或地区”:本列仅适用于网络主播,填写其证件发证国家或者地区。
7.“用户名称”:填写网络主播在平台内展示的“名称”或“昵称”全称。
8.“用户唯一识别码”:填写网络主播在平台内登记的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
9.“加入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时间”:填写网络主播在平台内与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签约,加入该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时间。
10.“退出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时间”:填写网络主播在平台内与直播人员服务机构解约,退出该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时间。
11.“信息状态标识”:包括新增、变更、退出和作废四种情形。
(1)“新增”是指直播人员服务机构在当期新增签约网络主播,或新增报送正确的身份信息;
(2)“变更”是指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或者网络主播“名称(姓名)”“姓名”“用户名称”等身份信息在当期发生变化;
(3)“退出”是指直播人员服务机构在当期与网络主播解约;
(4)“作废”是指填报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或网络主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或“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用户唯一识别码”有误,需要作废。
附件4
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
互联网平台企业名称: 平台名称: □当期无平台企业身份信息需要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名称 (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 平台内的平台名称 | 平台内的平台唯一标识码 | 经营开始时间 | 经营退出时间 | 信息状态标识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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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
| | | | 互联网平台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方式: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以及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
二、本表各栏填写说明
(一)表头项目
1.“互联网平台企业名称”:填写互联网平台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2.“互联网平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互联网平台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平台名称”:填写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网站、APP、小程序、快应用等)对外展示的品牌名称。同一互联网平台企业运营多个平台的,应分平台填报本表。
4.“当期无平台企业身份信息需要报送”:当期无需要新增、变更、退出、作废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时勾选本项。
5.“报送日期”:填写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时间,具体至年、月、日。
(二)表内各栏
1.“名称(姓名)”:填写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姓名)。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平台内的平台名称”:填写平台内的平台企业对外展示的品牌名称。
4.“平台内的平台唯一识别码”:填写平台内的平台企业在入驻平台上登记的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
5.“经营开始时间”:填写平台内的平台企业在入驻平台上开始经营的时间。
6.“经营退出时间”:填写平台内的平台企业在入驻平台上终止经营的时间。
7.“信息状态标识”:包括新增、变更、退出和作废四种情形。
(1)“新增”是指平台在当期新增入驻平台企业的身份信息,或新增报送正确的身份信息;
(2)“变更”是指平台内的平台企业“名称(姓名)”等身份信息当期发生变化;
(3)“退出”是指平台内的平台企业在当期退出经营;
(4)“作废”是指填报平台内的平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平台内的平台唯一标识码”有误,需要作废。
附件5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
互联网平台企业名称: 平台名称: □当期无收入信息需要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收入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是否已取得登记证照 | 已取得登记证照 | 未取得登记证照 | 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 | 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 | 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 | 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收入信息 | 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 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净额) | 支付给平台的佣金、服务费合计金额 | 交易(订单)数量(笔) |
名称(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国家或地区 | 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 销售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 销售服务取得的收入 | 收入总额 | 退款金额 | 收入净额 |
收入总额 | 退款金额 | 收入净额 | 收入总额 | 退款金额 | 收入净额 | 收入总额 | 退款金额 | 收入净额 | 小计 | 其中: |
销售货物 | 运输服务 | 劳务报酬 | 稿酬 | 特许权使用费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11-12 | 14 | 15 | 16=14-15 | 17 | 18 | 19=17-18 | 20 | 21 | 22=20-21 =23+24+25+26+27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当期收入信息均已如实报送;除免于报送收入信息的情形外,其他未报送收入信息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当期均未发生网络交易活动,当期收入总额、退款金额均为零。 |
| | | | | | | | | | | | | | 互联网平台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方式: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对平台内从业人员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但其同时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对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收入信息应当报送。
二、本表各栏填写说明
(一)表头项目
1.“互联网平台企业名称”:填写互联网平台企业或者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主体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2.“互联网平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互联网平台企业或者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主体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平台名称”:填写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APP、小程序、快应用)对外展示的品牌名称。同一互联网平台企业运营多个平台的,应分平台填报本表。
4.“收入所属期间”:按收入确认时间的口径填写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所属季度。
5.“当期无收入信息需要报送”: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勾选此项。
(1)每个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当期收入总额、退款金额均为0元;
(2)每个平台内经营者当期收入总额、退款金额均为0元,且每个平台内从业人员当期收入全部为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每个平台内经营者当期收入总额、退款金额均为0元,且每个平台内从业人员当期从事除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以外的网络交易活动取得收入总额、退款金额均为0元。
6.“报送日期”:填写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时间,具体至年、月、日。
(二)表内各栏
1.“是否已取得登记证照”:本列仅填写“是”或“否”。勾选“是”则填写“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勾选“否”则填写“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登记证照包括: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名称(姓名)”:本列仅适用于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填写其登记证件上的名称(姓名)。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本列仅适用于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填写其登记证件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4.“姓名”:本列仅适用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填写其证件上的姓名。
5.“证件类型”:本列仅适用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填写201 居民身份证、208 外国护照、210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1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类型。
6.“证件号码”:本列仅适用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填写其证件上的证件号码。
7.“国家或地区”:本列仅适用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填写其证件发证国家或者地区。
8.“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际通过其他互联网平台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填写收入来源的其他互联网平台的名称;通过本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则填写本平台名称。同一平台内经营者或从业人员有多个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须分行填报。
9.“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填写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取得该笔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在收入来源的平台内展示的“名称”或“昵称”全称。
10.“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填写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取得该笔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在收入来源的平台内登记的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
11.“收入总额”:是指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当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款项的总额;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营利性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总额。不扣除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平台收取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12.“退款金额”:是指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当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产生的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金额;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营利性服务产生与经营所得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金额。
13.“收入净额”:收入净额以及收入净额(小计)可无需填报,按“收入总额”-“退款金额”的金额自动计算。
14.关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取得的收入净额:
(1)销售货物: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取得的经营所得。
(2)运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运输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平台内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4)稿酬: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提供服务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5.“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净额)”:
(1)是指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从事除销售货物、无形资产、服务以外的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净额。
(2)是指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收入的净额。
16.“支付给平台的佣金、服务费合计金额”:是指平台企业根据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交易金额,按比例、固定标准或协议约定收取的佣金、软件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等费用的合计金额。
17.“交易(订单)数量(笔)”:填写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当期结算的交易(订单)总数量减去当期发生的退单数量,即净交易(订单)数量。
18.表内金额使用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6
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
互联网平台企业名称: 平台名称: □当期涉税信息需要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收入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境内购买方身份信息 | 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
是否已取得中国境内登记证照 | 已取得中国境内登记证照 | 未取得中国境内登记证照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联系邮箱 | 销售无形资产、服务的金额 | 交易(订单)数量 (笔) |
名称(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国家或地区 | 收入(交易)总额 | 退款金额 | 收入(交易)净额 |
1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涉税信息均已如实报送。 |
| | | | | | | | | 报送主体(签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方式: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报送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涉税信息。
二、本表各栏填写说明
(一)表头项目
1.“报送主体名称”:填写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2.“报送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平台名称”:填写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APP、小程序、快应用)对外展示的品牌名称。同一报送主体运营多个境外互联网平台的,应分平台填报本表。
4.“收入所属期间”:按收入确定时间的口径填写收入所属季度。
5.“当期无涉税信息需要报送”: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勾选此项。
6.“报送日期”:填写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时间,具体至年、月、日。
(二)表内各栏
1.“是否已取得中国境内登记证照”:本列仅填写“是”或“否”。勾选“是”则填写“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勾选“否”则填写“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登记证照包括: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名称(姓名)”:本列仅适用于已取得登记证照的中国境内购买方,填写其登记证件上的名称(姓名)。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本列仅适用于已取得登记证照的中国境内购买方,填写其登记证件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4.“姓名”:本列仅适用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中国境内购买方,填写其证件上的姓名。
5.“证件类型”:本列仅适用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中国境内购买方,填写201 居民身份证、208 外国护照、210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1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类型。
6.“证件号码”:本列仅适用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中国境内购买方,填写其证件上的证件号码。
7.“国家或地区”:本列仅适用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中国境内购买方,填写其证件发证国家或者地区。
8.“收入(交易)总额”:是指当期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中国境内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销售款项的总额。
9.“退款金额”:是指当期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中国境内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产生的退款金额。
10.“收入(交易)净额”:该项可不填报,按“收入(交易)总额”-“退款金额”的金额自动计算。
11.“交易(订单)数量(笔)”:填写中国境内购买方当期达成的交易(订单)总数量减去当期发生的退单数量,即净交易(订单)数量。
12.表内金额使用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7
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
平台内经营者名称: 平台内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当期无涉税信息需要报送
经营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收入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报送日期: 年 月
序号 | 是否已取得登记证照 | 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 | 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其他自然人 | 联系电话 | 结算(支付)账户信息(选填) | 销售服务取得的收入信息 | 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净额) |
名称(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国家或地区 | 开户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 | 账户名称 | 银行账号/支付账户 | 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 | 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 | 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 | 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 | 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其他自然人 |
收入总额 | 退款金额 | 收入净额 | 收入总额 | 退款金额 | 收入净额 |
小计 | 其中: |
劳务报酬 | 其他收入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15-16 | 18 | 19 | 20=18-19=21+22 | 21 | 22 | 23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有关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当期涉税信息均已如实报送;其他未报送收入信息的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有关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当期收入总额、退款金额均为零。 |
| | | | | | | | | | | | 平台内经营者(签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方式: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报送网络主播以及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二、本表各栏填写说明
(一)表头项目
1.“平台内经营者名称”:填写平台内经营者登记证照上的名称。登记证照包括: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平台内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平台内经营者登记证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收入所属期间”:按收入确认时间的口径填写收入所属季度。
4.“当期无涉税信息需要报送”:若勾选,则表示平台内经营者当期未向任何网络主播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
5.“经营开始时间”:填写平台内经营者首次与网络主播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合作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时间。
6.“经营结束时间”:填写平台内经营者终止与所有网络主播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合作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时间。
7.“报送日期”:填写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时间,具体至年、月、日。
(二)表内各栏
1.“是否已取得登记证照”:本列无需填写。由系统自动识别,填写“取得直播等相关收入款项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信息的,则本列为“是”;填写“取得直播等相关收入款项的网络主播、自然人”信息的,则本列为“否”。登记证照包括: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名称(姓名)”:本列仅适用于已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含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填写与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合作的网络主播、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件上注明的名称(姓名)。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本列仅适用于已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含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填写与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合作的网络主播或者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登记证件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4.“姓名”:本列仅适用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与网络主播合作的自然人。填写与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合作的网络主播、自然人证件上的姓名。
5.“证件类型”:本列仅适用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与网络主播合作的自然人,填写201 居民身份证、208 外国护照、210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1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类型。
6.“证件号码”:本列仅适用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与网络主播合作的自然人,填写其证件上的证件号码。
7.“国家或地区”:本列仅适用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与网络主播合作的自然人,填写其证件发证国家或者地区。
8.“联系电话”:填写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9.“结算(支付)账户信息”:依次填写“开户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名称”“银行账号/支付账户”。
(1)“开户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填写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以及支付账户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例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
(2)“账户名称”:填写结算(支付)账户持有人的法定名称;
(3)“银行账号/支付账户”:填写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的编号代码,以及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的编号代码。
填写结算(支付)账户信息时,“开户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名称”“银行账号/支付账户”字段之间使用“|”分隔。对于同一个平台内的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拥有多个结算(支付)账户的,使用“;”分隔,按下述格式填写:A(开户银行)|XX(账户名称)|XXXXX(银行账号);B(非银行支付机构)|YY(账户名称)|XXXXX(支付账户)。
10.“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填写供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互联网平台对外展示的品牌名称。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同时在多个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分多行填报其涉税信息。
11.“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填写该笔直播相关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在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内展示的“名称”或“昵称”全称。
12.“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填写该笔直播相关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在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内登记的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ID)。
13.“收入总额”:是指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通过平台内经营者取得与本行所填用户(唯一标识码)有关的直播款项的总额。
14.“退款金额”:是指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当期发生的与本行所填用户(唯一标识码)有关的服务退款金额。
15.“收入净额”:是指通过平台内经营者取得与本行所填用户(唯一标识码)有关的收入净额。收入净额以及收入净额(小计)可无需填报,按“收入总额”-“退款金额”的金额自动计算。
16.关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自然人取得的收入净额:
(1)劳务报酬:是指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与网络主播合作的自然人,通过平台内经营者取得与本行所填用户(唯一标识码)有关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
(2)其他收入:是指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与网络主播合作的自然人,通过平台内经营者取得与本行所填用户(唯一标识码)有关的除劳务报酬所得以外的其他综合所得。
17.“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净额)”:是指在收入来源的平台从事销售服务以外的其他网络交易活动,通过平台内经营者取得的与用户(唯一标识码)有关的收入净额。
18.表内金额使用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8
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
申 请 人 | 互联网平台企业名称(报送主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平台名称 | |
... |
经办人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代 理 人 | 代理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代理人员姓名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申 请 内 容 | 除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 □ )外,应填写以下申请内容: |
延期报送内容 | 报送所属期间 | 规定报送期限 | 申请延期报送的期限 |
| | | |
| | | |
申请理由 (可另附页) | |
情况说明及佐证资料 | 申请企业提供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报案信息、受灾受害、损毁情况的文字说明及相关图片。 |
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
................................................................................................... |
受 理 回 执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上述申请材料,经核对, □予以受理。该事项办结时限最长为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将通过 □受理窗口 □邮寄方式 □电子送达方式发放。 你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途径查询办理进程。 □不予受理。原因: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请你(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税务机关 | 受理回执签收人(签字或者盖章): |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附件9
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
( )税延报字〔 〕( )号
(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关于 平台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核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你(单位)可以延期报送。具体如下:
税务机关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签收栏 |
签收人: 年 月 日 |
(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
附件10
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
( )税延报不准字〔 〕( )号
(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关于 平台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关于 平台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的申请,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延期报送。
如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机关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签收栏 |
签收人: 年 月 日 |
(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