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为便利互联网平台企业(含其相关运营主体,下同)为平台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明确从业人员税收政策适用,减轻从业人员办税负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及扣缴申报办理流程
(一)政策适用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二)扣缴申报的办理流程
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办理流程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政策适用及代办申报办理流程
(一)政策适用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从业人员连续12个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代办申报的办理流程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办理流程如下:
1.核验从业人员身份、取得从业人员授权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在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2.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附件1),为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从业人员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向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相关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根据当期各自代办申报的销售额,于前述条款代办申报的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汇总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附件2),分别为从业人员代办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实向从业人员提供代办申报、已缴税费等办税信息。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四、其他事项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将相关情形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
2.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汇总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6月26日
附件1
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
(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
代办企业名称: 税(费)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序号 | 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 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 | 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 | 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 | 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国家或地区 | 地址 | 用户名称 | 用户唯一标识码 | 联系电话 | 计税依据 | 征收品目 | 征收率 | 本期应纳税额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税额 | 应补(退)税额 | 适用税(费)率 | 本期应纳税(费)额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税(费)额 | 应补(退)税(费)额 | 适用税(费)率 | 本期应纳税(费)额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税(费)额 | 应补(退)税(费)额 | 适用税(费)率 | 本期应纳税(费)额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税(费)额 | 应补(退)税(费)额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12×14 | 16 | 17 | 18=15-17 | 19 | 20=18×19 | 21 | 22 | 23=20-22 | 24 | 25=18×24 | 26 | 27 | 28=25-27 | 29 | 30=18×29 | 31 | 32 | 33=30-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本单位已取得以上从业人员书面同意,由本单位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申报事项。 |
| 代办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含其相关运营主体)为取得服务收入的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
二、表格项目
(一)表头项目
1.“代办企业名称”:填写办理代办申报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法定全称,一般指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2.“代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办理代办申报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
3.“税(费)款所属时间”:填写代办的应纳税(费)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4.“填表日期”:填写代办申报的日期。
(二)表内各栏
1.第1列“姓名”:填写从业人员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第2列“证件类型”:填写从业人员的证件类型。
3.第3列“证件号码”:填写从业人员证件上的证件号码。
4.第4列“国家或地区”:填写从业人员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5.第5列“地址”:填写互联网平台企业采集的从业人员的地址;如掌握多个地址的,填写其一即可。
6.第6列“用户名称”:填写从业人员在代办企业运营的平台内展示的“名称”或“昵称”全称。
7.第7列“用户唯一标识码”:填写从业人员在代办企业运营的平台内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
8.第8列“联系电话”:填写互联网平台企业或其相关运营主体采集的从业人员的联系电话。
9.第9列“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填写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若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实际来源于其他互联网平台的,应当填写该从业人员实际销售服务所在的其他互联网平台的名称。
10.第10列“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填写从业人员在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内展示的“名称”或“昵称”全称。若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实际来源于其他互联网平台的,应当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内展示的“名称”或“昵称”全称。
11.第11列“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填写从业人员在本平台内登记的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若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实际来源于其他互联网平台的,应当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内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
12.第12列“计税依据”:填写从业人员本期销售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税额。
13.第13列“征收品目”:填写从业人员取得的服务收入对应的增值税征收品目。
14.第14列“征收率”:填写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
15.第15列“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税额”=“计税依据”ד征收率”。
16.第16列“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增值税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包括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等优惠),该服务收入同时存在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优惠和其他增值税优惠的,优先填写其他增值税优惠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
17.第17列“减免税额”:填写减免(减征)的增值税税额。
18.第18列“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为“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免税额”。
19.第19列、24列、29列“适用税(费)率”:填写代办企业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率。
20.第20列、25列、30列“本期应纳税(费)额”:按适用税(费)率计算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纳税(费)额。
21.第21列、26列、31列“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22.第22列、27列、32列“减免税(费)额”: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减征)的税(费)额。
23.第23列、28列、33列“应补(退)税(费)额”:计算公式为“应补(退)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减免税(费)额”。
24.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分行填报服务收入:(1)该从业人员有多个“用户名称”“用户唯一标识码”“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2)存在适用不同“征收品目”的服务收入;(3)存在适用不同减免税性质代码的服务收入。
25.表内金额使用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2
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汇总申报表
(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
代办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税(费)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序号 | 从业人员信息 | 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计税依据 | 征收率 | 本期应纳税额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税额 | 应补(退)税额 | 适用税(费)率 | 本期应纳税(费)额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税(费)额 | 应补(退)税额 | 适用税(费)率 | 本期应纳税(费)额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税(费)额 | 应补(退)费额 | 适用税(费)率 | 本期应纳税(费)额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税(费)额 | 应补(退)费额 |
- | 1 | 2 | 3 | 4 | 5 | 6=4×5 | 7 | 8 | 9=6-8 | 10 | 11=9×10 | 12 | 13 | 14=11-13 | 15 | 16=9×15 | 17 | 18 | 19=16-18 | 20 | 21=9×20 | 22 | 23 | 24=21-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本单位已取得以上从业人员书面同意,由本单位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申报事项。 |
| 代办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含其相关运营主体)为从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从业人员代办汇总申报。
二、表格项目
(一)表头项目
1.“代办企业名称”:填写办理代办申报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法定全称,一般指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2.“代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办理代办申报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
3.“填表日期”:填写代办申报的日期。
4.“税(费)款所属时间”:填写代办的应纳税(费)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表内各栏
1.第1列“姓名”:填写从业人员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第2列“证件类型”:填写从业人员的证件类型。
3.第3列“证件号码”:填写从业人员证件上的证件号码。
4.第4列“计税依据”:填写从业人员本期销售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税额。
5.第5列“征收率”:填写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
6.第6列“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税额”=“计税依据”ד征收率”。
7.第7列“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增值税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包括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等优惠),该服务收入同时存在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优惠和其他增值税优惠的,优先填写其他增值税优惠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
8.第8列“减免税额”:填写减免(减征)的增值税税额。
9.第9列“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为“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免税额”。
10.第10列、15列、20列“适用税(费)率”:填写代办企业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率。
11.第11列、16列、21列“本期应纳税(费)额”:按适用税(费)率计算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纳税(费)额。
12.第12列、17列、22列“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13.第13列、18列、23列“减免税(费)额”: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减征)的税(费)额。
14.第14列、19列、24列“应补(退)税(费)额”:计算公式为“应补(退)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减免税(费)额”。
15.从业人员存在适用不同减免税性质代码的服务收入,应当分行填报服务收入。
16.表内金额使用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