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的时间。
三、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后,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撤资,或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以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前,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或从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支付对价的,以取得上述资产或者股权支付对价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四、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五、同一境外投资者从多个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利润进行再投资,均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六、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相关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该再投资利润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收抵免额度。
七、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应当填写《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附件),连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利润分配企业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三)《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八、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申报补缴递延税款,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投资者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九、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补缴超出税收抵免额度部分税款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十、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境外投资者抵免企业所得税台账,完整记录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信息,并利用税务机关内部共享数据和外部门交换信息开展跟踪管理,发现境外投资者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导致少缴税款的,依照规定追缴境外投资者少缴的税款,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十一、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收到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共享的信息后,应及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十三、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既包含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并已实际享受的,又包含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的,还包含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的,收回投资顺序为先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再处置符合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最后处置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境外投资者多次再投资同一家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在收回部分直接投资时,按再投资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确定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金额。
十四、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公告规定的相关事项,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十五、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7月31日
附件
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
1.境外投资者基本信息 |
1.1在中国的纳税人识别号 | | 1.2中文名称 | |
1.3外文名称 | | 1.4所在国家(地区) | |
1.5联系人 | | 1.6联系方式 | |
1.7代理人名称 | | 1.8代理人联系方式 | |
2.新增抵免额度相关信息 |
2.1本次新增额度对应商务部门证明编号 | 2.2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时间 | 2.3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4被投资企业名称 | 2.5投资金额 | 2.6计算抵免额度比例 | 2.7税收抵免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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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减应纳税额信息 |
3.1利润分配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3.2利润分配企业名称 | |
3.3境外投资者取得所得时间 | 3.4境外投资者取得所得类型 | 3.5本次所得金额 | 3.6抵减前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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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上期结余抵免额度 | 3.8当期新增抵免额度 | 3.9本次抵减额 | 3.10本期结余抵免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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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报资料清单 |
资料1 | 商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
5.声明 |
我谨声明以上呈报事项真实、准确、无误,并知晓境外投资者税收抵免的相关规定,如经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境外投资者(签章) : 年 月 日 |
6.税务机关受理情况 |
受理税务机关(章): | 受理人: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征管公告)规定申报享受税收抵免优惠政策时填报本表,并提交利润分配企业;由利润分配企业在扣缴预提所得税申报时,报送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二、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按照财税公告规定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也需填报本表,并报送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三、1.境外投资者基本信息,填写境外投资者的登记基本信息。
1.1在中国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境外投资者办理税务事项数据采集时生成的纳税人识别号。
1.2中文名称,填写境外投资者的中文名称或者中文译文全称。
1.3外文名称,填写境外投资者在境外成立地的名称全称。
1.4所在国家(地区),填写境外投资者境外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名称。
1.5联系人,填写境外投资者的联系人。
1.6联系方式,填写境外投资者联系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多个联系方式用逗号隔开。
1.7代理人名称,填写受境外投资者委托代为办理税收抵免事项的代理人名称(如有)。
1.8代理人联系方式,填写受境外投资者委托代为办理税收抵免事项的代理人联系方式。1.7项填报代理人的,本项必填。
四、2.新增抵免额度相关信息,填写本次享受税收抵免政策前,新增加的抵免额度相关信息。存在多次新增抵免额度信息的,需分行填写。
2.1本次新增额度对应商务部门证明编号,填写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所列编号。
2.2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时间,填写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日期。
2.3被投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填写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4被投资企业名称,填写被投资企业的中文全称。
2.5投资金额,填写境外投资者本次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金额,依据商务部门证明材料确认的投资金额进行填写。如果投资金额为外币,按照征管公告规定换算成人民币金额。
2.6计算抵免额度比例,填写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照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
2.7税收抵免额度,填写本次新增的税收抵免额度。2.7税收抵免额度=2.5投资金额×2.6计算抵免额度比例。
五、3.抵减应纳税额信息,填写本次申请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纳税额相关信息。
3.1利润分配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利润分配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2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填写利润分配企业中文全称。
3.3境外投资者取得所得时间,填写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取得财税公告第三条规定所得的日期。
3.4境外投资者取得所得类型,填写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取得财税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所得类型,所得类型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3.5本次所得金额,填写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取得财税公告第三条规定所得的人民币金额。
3.6抵减前应纳税额,填写境外投资者享受本次税收抵免政策前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3.7上期结余抵免额度,填写境外投资者享受本次税收抵免政策之前,剩余的抵免额度。
3.8当期新增抵免额度,填写境外投资者上次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之后,新增加的抵免额度。
3.9本次抵减额,填写境外投资者本次申请抵减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3.10本期结余抵免额度,填写境外投资者本次抵减后剩余的抵免额度。3.10本期结余抵免额度=3.7上期结余抵免额度+3.8当期新增抵免额度-3.9本次抵减额。
六、4.附报资料,填写境外投资者提供的附报资料清单。
七、5.声明,由境外投资者签章,并填写作出声明的日期。
八、6.税务机关受理情况,由税务机关填写,盖分配利润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税收业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受理业务的人员在受理人处签名,并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业务受理的日期。
九、如填写纸质表,一式三份,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