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汇总了有关地区上报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工具名单,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单(略)
2.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工具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