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的函》(司明电〔2025〕35号)基本格式文本,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1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25年第13号)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4月27日


附件

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检查审批表

(仅用于内部审批)

编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任务来源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风险扫描 ☐审计调查取证 ☐异地协助调查 ☐执行国际条约 ☐其他(可多选)

检查频次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次,本次为第次。

(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的除外)

检查事项

检查时间

检查所属期间

检查地点

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数量

申请理由

承办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 名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负责人:签 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审批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或对用人单位开展社会保险费检查时使用。

3.凡检查必审批。原则上一事一批,应当事前审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4.日常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实施的检查。

5.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风险扫描等掌握新的涉税费违法线索、再次发现税费款流失风险,或者审计调查取证、异地协助调查、执行国际条约等开展税务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检查频次一栏可不填写具体内容。

6.检查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包括风控核查、反避税调查、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检查、社会保险费检查等工作(税务稽查可根据工作实际使用《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7.检查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能明确地址的填写详细地址,可能涉及多个场所的可概括性描述(如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货物托管处)。

8.检查方式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方式包括查阅复制资料、询问、现场检查(勘验)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包括视频连线等。

9.税务检查审批表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10.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检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等人,自 日(分)起采取的检查方式对你单位(检查地点)日至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附材料、物品清单)。如拒不配合检查,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检查系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次,本次为第次。

本次检查系根据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风险扫描 ☐审计调查取证 ☐异地协助调查 ☐执行国际条约 ☐其他发起的税务检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联系人、联系方式: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如被检查人认为税务检查人员与检查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申请回避。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将在3日内作出并告知,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不停止税务检查。

被检查人有权监督税务检查工作全过程,如认为税务检查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投诉举报、依法获得救济。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4.“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及税务检查证号。

5.检查方式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方式包括查阅复制资料、询问、抽样(采样)、现场检查(勘验)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包括视频连线等。稽查局使用本文书时,可不填写具体检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各种检查手段。

6.检查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能明确地址的填写详细地址,可能涉及多个场所的可概括性描述(如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货物托管处)。

7.本次检查属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填写本通知书第二段内容,属于个案检查的填写本通知书第三段内容。稽查局使用本通知书,可不填写第二段和第三段内容。

8.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9.文书字号设为“检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

10.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

税检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决定派等人,自 日(分)起采取的检查方式对你单位(检查地点)日至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涉税专业服务违法违规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附材料、物品清单)。如拒不配合检查,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检查系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次,本次为第次。

本次检查系根据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风险扫描 ☐审计调查取证 ☐异地协助调查 ☐执行国际条约 ☐其他发起的税务检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联系人、联系方式: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如被检查人认为税务检查人员与检查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申请回避。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将在3日内作出并告知,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不停止税务检查。

被检查人有权监督税务检查工作全过程,如认为税务检查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投诉举报、依法获得救济。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人员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4.“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及税务检查证号。

5.检查方式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方式包括查阅复制资料、询问、抽样(采样)、现场检查(勘验)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包括视频连线等。

6.检查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能明确地址的填写详细地址,可能涉及多个场所的可概括性描述(如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货物托管处)。

7.本次检查属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填写本通知书第二段内容,属于个案检查的填写本通知书第三段内容。

8.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9.文书字号设为“检通”。

10.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

税社检通〔 〕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现决定派等 人,自 年 月 日( 时 分)起采取 的检查方式对你单位(检查地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社会保险费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请予以配合,并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附材料、物品清单)。如拒不配合检查,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检查系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次,本次为第 次。

本次检查系根据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风险扫描 ☐审计调查取证 ☐异地协助调查 ☐执行国际条约 ☐其他 发起的社会保险费检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联系人、联系方式: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社会保险费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如被检查人认为税务检查人员与检查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申请回避。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将在3日内作出并告知,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不停止社会保险费检查。

被检查人有权监督社会保险费检查工作全过程,如认为社会保险费检查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投诉举报、依法获得救济。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用人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检查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4.“决定派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人数及税务检查证号。

5.检查方式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方式包括查阅复制资料、询问、现场检查(勘验)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包括视频连线等。

6.检查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能明确地址的填写详细地址,可能涉及多个场所的可概括性描述。

7.本次检查属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填写本通知书第二段内容,属于个案检查的填写本通知书第三段内容。

8.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9.文书字号设为“社检通”。

10.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审查决定书

税(稽)避决〔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你(单位)于日以为由,申请(被申请人)回避实施(《税务检查通知书》等编号)行政检查。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回避情形,同意申请人的回避申请,并将税务执法人员更换为,税务检查证号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回避情形,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救济。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当事人认为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税务人员在进行社会保险费检查时,当事人认为税务人员与用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检查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做出审查决定时使用。

3.被申请人应填写姓名及税务检查证号。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现 场 笔 录

共 页第 页

时 间:分至

地 点:       

当事人:       

执法人员: 记录人:     

见证人:联系电话:     

现场情况记录:

税务执法人员:您好!我们是(税务执法主体)的税务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税务检查证(出示税务检查证),请您确认。

当事人: □已确认/□不确认     

税务执法人员:现依法就(当事人、具体事由)进行现场执法,请协助做好配合。针对执法中的有关情况,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音像记录的,应当告知音像记录的情况)。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现 场 笔 录 续 页

共 页第 页

   

 

   

   

   

   

   

   

   

   

   

   

   

       

   

       

   

       

   

       

   

陈述申辩情况     

□无 □有 (若有需填写申辩内容)      

税务执法人员:以上是本次执法记录,核对无误后请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现场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以及《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实地调查、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实施冻结存款,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等相关的现场执法情况、违法事实等事项进行当场客观记载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事后补充制作。

4.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并保证字迹清楚。

5.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间”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间,并具体到“分”。“执法人员”项应填写姓名及税务检查证号。

6.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所见、所闻情况,并避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

7.“现场情况记录”一般包括现场执法的经过、现场执法主要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明材料。填写应当注意如下内容:

(1)应当记录执法人员(两人以上)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或《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情况;

(2)应当记录查封、扣押财产,或者冻结存款等税收执法文书的送达情况。

(3)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4)应当记录执法现场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职务以及相关证件等情况,现场检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5)应当记录现场执法的过程。过程记录应当详略得当,对与具体执法关联性不大的内容,可以简要描述;对与执法直接相关的内容和过程,应当尽可能详细记载;记录是否存在陈述申辩情况。记录可以采取先总体后具体、先概括后详细的方式进行,并对现场人员的活动状况进行记录。如:可以首先简要描述现场的总体环境状况、方位地点,然后再具体到需要重点检查的方位、地点;可以首先从现场总体分布、相关物品摆放,然后具体到物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记录完成后页面有空白的,应当注明“以下空白”。

(6)应当记录现场执法所采取的措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来源、出处、名称、数量以及采集、抽样过程等情况;采取拍照、绘图的,还应当记录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绘制时间、方位以及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7)实地执法结束时,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现场情形相符”,并逐页签章。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者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有第三方人员在现场的,可由其签名见证,并填写姓名、职务。

(8)检查过程同步音像记录的,相关音像资料应当一并归档。

8.文本内容为示例,使用时文本内容应包含示例中的相关要素,其中“税务执法主体”“当事人、具体事由”“申辩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9.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勘 验 笔 录

共 页第 页

时 间:分至

地 点: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场指挥人:      

勘验人:记录人:     

见证人:联系电话:      

勘验情况记录:

税务执法人员:您好!我们是(税务执法主体)的税务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税务检查证(出示税务检查证),请您确认。

当事人:□已确认/□不确认      

税务执法人员:现依法就(当事人、具体事由)进行现场勘验,请协助做好勘验。针对勘验中的有关情况,您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有音像记录的,应当告知音像记录的情况)     

   

 

   

     

     

     

     

     

     

  勘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勘 验 笔 录 续 页

共 页第 页

   

 

   

     

     

     

     

     

     

     

 

   

     

     

     

     

     

     

     

     

           

陈述申辩情况      

□无 □有 (若有需填写申辩内容)      

税务执法人员:以上是本次勘验记录,核对无误后请签名或盖章。     

勘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勘验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以及《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务执法人员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相关的物品、现场进行勘查、测定、检验,并对勘验过程、结果予以客观记录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保证字迹清楚。

4.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间”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间,并具体到“分”;“现场指挥人”项填写由稽查局局长或者案件负责人指定的勘验现场负责人。“勘验人员”项应填写姓名及税务检查证号。

5.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勘验情况,并避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

6.“勘验情况记录”一般包括勘验的过程、勘验主要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其他证明材料。填写中注意如下内容:

(1)应该记录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和勘验人员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或《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2)应当记录勘验现场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职务以及相关证件等情况,现场勘验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3)应当记录勘验的过程、结果。

(4)应当记录勘验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来源、出处、名称、数量,以及采集、固定过程等情况;采取拍照、绘图的,还应当记录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绘制时间、方位以及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记录是否存在陈述申辩情况。记录完成后页面有空白的,应当注明“以下空白”。

(5)勘验结束时,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员、在场相关人员签名,并告知当事人勘验的事实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当事人要求重新勘验,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勘验。

(6)实地执法结束时,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现场情形相符”,并逐页签章。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者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有第三方人员在现场的,可由其签名见证,并填写姓名、职务。

(7)勘验过程同步音像记录的,相关音像资料应当一并归档。

7.文本内容为示例,使用时文本内容应包含示例中的相关要素,其中“税务执法主体”“当事人、具体事由”“申辩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8.本笔录为A4 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询问(调查)笔录

(第 次)

共 页第 页

时 间:分至

地 点:     

询问(调查)人:记录人:     

被询问(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住址:     

与被检查人关系:□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 □税务代理人 □其他

询问人:您好!我们是 (税务执法主体)的税务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税务检查证(出示税务检查证),请您确认。     

被询问人: □已确认/□不确认     

询问人:现依法就(被检查人、具体事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请如实回答问题。如不如实回答问题,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询问(调查)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被询问(调查)人签字并押印: 年 月 日

问:     

答: 

         

    

    

    

    

    

   

 

询问(调查)笔录续页

共 页第 页

         

    

    

    

    

    

            

    

    

    

    

    

            

    

    

    

    

    

            

    

    

    

    

    

         

询问(调查)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被询问(调查)人签字并押印: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涉税费情况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保证字迹清楚。

4.本笔录主页上方已设定的内容应逐项填写,“询问(调查)人”项应填写姓名及税务检查证号。

5.本笔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在笔录的起始部分,税务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并明确告知被询问(调查)当事人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接受税务机关询问(调查)的法定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询问(调查)人员回避的法定权利。

6.记录询问(调查)的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重要情节要尽量记下原话,以保持其原意不变。对于被询问(调查)人所提供的每一事实或情节,应当记明来源。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询问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示何物。

7.询问(调查)结束,应当将笔录交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逐页签章、捺指印,并在骑缝处押印;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的,应当注明。见证人到场见证的,应当填写姓名、职务,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最后,询问(调查)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名,询问(调查)人与记录人签名不得相互代签。

8.记录完成后页面有空白的,应当注明“以下空白”。

9.文本内容为示例,使用时文本内容应当包含示例中的相关要素,其中“税务执法主体”“当事人、具体事由”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0.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

编号:

被检查人基本情况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税务检查人员情况

姓名

税务检查证号

姓名

税务检查证号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检查地点

检查情况

(此处仅记录检查事实情况)

被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税务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检查结果

☐无问题

☐有问题

☐其他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税务检查(稽查、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检查以外的情形)时记录检查情况。

3.检查情况主要填写检查事项、标准、方式、内容和存在的问题等。结合实际,以条目化的形式规范填写内容,尽可能采用勾选框等方式,快速、便捷、准确记录检查情况,同时使被检查人清晰知晓检查情况。

4.检查结果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及时告知。

5.通过信息平台统一公示检查结果的,应当在检查时告知被检查人查询途径。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

编号:

被检查人基本情况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税务检查人员情况

姓名

税务检查证号

姓名

税务检查证号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检查地点

检查情况

一、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已建立□ 未建立□

二、业务合规情况

检查涉税业务项数,其中:符合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规定的项数,不符合项数

三、其他监督检查事项(据实补充)

(此处仅记录检查事实情况)

被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税务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检查结果

☐无问题

☐有问题(具体见附表)

☐其他

使用说明

1.本记录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对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时记录检查情况。

3.检查情况主要填写检查事项、标准、方式、内容和存在的问题等。结合实际,以条目化的形式规范填写内容,尽可能采用勾选框等方式,快速、便捷、准确记录检查情况,同时使被检查人清晰知晓检查情况。

4.检查结果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及时告知。

5.通过信息平台统一公示检查结果的,应当在检查时告知被检查人查询途径。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附表

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检查问题清单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生产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涉税服务人员

人员类别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移动电话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涉税服务人员

如果存在违规情形,在对应□打勾,

(如存在逾期不改正情形,在备注栏标注)

具体情节

备注

1

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2

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但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3

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委托协议、业务信息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4

报送的基本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及业务信息与实际不符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5

妨害税务机关依照《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履行职责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6

未以涉税服务人员身份,而以委托方办税人员身份办理业务,或者存在其他不以真实身份办理业务情形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7

代为办理涉税业务未如实填报签署申报表等涉税文书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8

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而从事相关涉税专业服务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9

涉税服务人员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10

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11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12

未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13

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虚假涉税宣传及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14

公开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15

唆使、诱导、帮助他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16

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17

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18

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19

其他违反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使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检查中发现违规情形的记录。被检查人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各栏次信息;涉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应当同时填写“涉税服务人员”各栏次信息。被检查人为涉税服务人员的,应当填写“涉税服务人员”栏次信息,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或者受雇的,应当同时填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栏次信息。涉税服务人员为2人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加行。

2.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中勾选“有问题”时,应当在附表中勾选具体违规情形。附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分别设置了违规情形,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条或多条情形,并勾选具体情节;若存在“逾期不改正”情形,应当在备注栏标注。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