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修改为“涂料纳税人应当建立《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涂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附件1表名修改为《涂料税款抵扣台账》.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

注释:条款失效,第五条及附件3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注释:条款修改,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后重新发布。

注释:条款失效,附件2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税种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税款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纳税人应当将税款扣除凭证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

三、涂料纳税人应当建立《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涂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五、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含免税)应当按规定填报《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或《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3),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涂料税款抵扣台账

2.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

3.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30日

附件1

涂料税款抵扣台账

(适用于委托加工从价定率征收的电池、涂料纳税人)

应税消费品名称: 所属月份: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日期

摘要

抵扣凭证种类

抵扣凭证号码

抵扣凭证开具日期

金额

消费税税率

已纳税额

委托加工收回

领用

库存

委托加工收回

抵扣领用

库存

——月

抵扣领用

其他领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6×10

12=7×10

13=9×10

——日

期初库存

——

——

——

——

——

——

——

——

本月委托加工收回合计

——

——

——

——

——

——

——

——

——

本月抵扣领用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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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本月其他领用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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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期末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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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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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填表说明

一、本台账由委托加工收回并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填写,用于业务发生时准予扣除已纳税款的核算。台账按月登记。

二、“期初库存”只填写第9、13栏,每月月初核算。本月期初库存为上月期末库存。

三、发生每笔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业务时,填写1、2、3、4、5、6、10、11栏数据。

第1栏填写业务发生日期。

第2栏按照所发生的业务填写。如:委托加工收回。

第3栏填写“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4栏填写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码。

第5栏填写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开具日期。

第6栏填写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已税消费品金额。

第10栏填写已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四、发生领用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业务时,填写1、2、7、8、10、12栏数据。其中第7和12栏有关抵扣领用仅限于委托加工收回并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所领用的已税消费品的情况。

第1栏填写业务发生日期。

第2栏按所发生的业务分别填写。如:抵扣领用、其他领用等。

第7栏填写委托加工收回并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领用已税消费品的金额。

第8栏填写除委托加工收回并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以外领用的已税消费品的金额。

第10栏填写已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五、“本月委托加工收回合计”,填写第6栏合计数、第11栏合计数。

六、“本月抵扣领用合计”,填写第7栏合计数、第12栏合计数。

七、“本月其他领用合计”,填写第8栏合计数。

八、“期末库存”,填写第9、13栏,其中:

第9栏=期初库存金额+本月委托加工收回合计金额-本月抵扣领用合计金额—本月其他领用合计金额

九、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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