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流转税条例实施细则条文对比解析—营业税篇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1号和第52号 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修订的三个税收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学习理解,我们 特结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的解读,对新旧规定进行了对照说明。以下是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解读:

  1、营业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三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2、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条例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划分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 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 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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