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090号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缴纳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齐大山、眼前山、大孤山、东鞍山等四矿山开采铁矿石,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限过后,即恢复按规定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