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外资原政策与新法的衔接问题
(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衔接问题
问:新法对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如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以下简称原政策)对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短折旧年限规定为五年,新税法规定四年。实行新法后对于实行新法前已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老资产)如何确认折旧年限,是按照新法调整还是延用执行原政策时确认的折旧年限?
答: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也避免实际工作中因企业调整折旧年限出现税务机关不易监控的问题,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实行“老资产老政策,新资产新政策”,对2008年1月1日前已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原政策确定,实行新法后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
(二)固定资产残值的衔接问题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新法规定企业可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未对残值的具体比例做限制性规定。实行新法后对于实行新法前已提取折旧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老资产)的残值如何处理,是按照新法调整还是延用执行原政策时确认的残值?
答: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 对2008年1月1日前已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按原政策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
(三)筹办费的衔接问题
问:根据《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9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新法施行后此规定是否继续执行?如不再执行,如何衔接?
答:考虑到新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参照新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的开办费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的规定,对于新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允许在2008年度一次性扣除。
(四)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衔接问题
问: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抵免到期,是否同样适用于原外商投资企业? 新法实施后,已取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以前年度结余额如何处理?
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电话通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其2008年度以前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继续抵免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