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六)

     (一)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的衔接问题


  问:按照新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以下简称付款人)应付相应收入的时间确认实现收入;原政策规定,三项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合同是否约定应由付款人支付,只要根据合同约定权属于当期发生的均应作为当期收入。


  实施新法后,对于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已计入当期收入,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新税法实施后的,如何确认收入额?


  答:根据实体法从旧原则,同时考虑新法规定,可以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于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已将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计入当期,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新法实施后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人应付金额减去以前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二)以前年度未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衔接问题


  问:对企业在2008年以前发生的,按照原政策规定应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行新法后如何扣除?


  答复意见如下:


  1、参照《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发生的,按照原政策规定应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应按照原政策规定结转到2008年度,与新法实施后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合并计算,按新法规定扣除。


  2、按照国税发[2003]83号的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的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因此对2006年1月1日前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2008年扣除,不得再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2006年1月1日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新法实施后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按新法规定执行。


  3、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他企业新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实行结转扣除的政策,因此实行新法后其他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予扣除。


(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衔接问题


  问:新法对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相对原政策做了调整,如原政策规定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为五年,新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为三年;原政策规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为5%,新法规定企业可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实行新法后,如何确认实行新法前已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是按照新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还是延用原政策?


  答:实行新法后,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少财税差异和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2008年1月1日前已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仍延用原政策,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


(四)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衔接问题


  1、问:新法实施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以前年度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余额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电话通知》(以下简称《电话通知》)的规定,对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以在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满为止。


  2、问:对2007年10月9号前经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是否可以按《电话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在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满为止?


  答:对2007年10月9号前经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以按《电话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在剩余抵免期限内继续抵免到期满为止。


  3、问:对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已核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项目,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按项目计划购置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能否按原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优惠政策?


  答:按照《电话通知》的规定,对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已核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项目,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按项目计划购置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不再按原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优惠政策。


(五)创业投资企业未抵免投资额的衔接问题


  问: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的规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但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2007年度未抵扣的投资额能否按照原政策继续抵扣?


  答:创业投资企业抵扣投资额的政策属于新法继续保留的税收优惠,因此可以允许其未抵扣的投资额实行新法后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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