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三)
新法实施后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之扣除中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工资的扣除问题
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1、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判断问题
如何判断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的合理性?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进行综合判断。
2、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界定问题
问:"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如何界定,在实务中是否可理解为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统筹?
答: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住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在实务中应结合是否签定劳动合同、是否按企业相关劳动纪律管理等实质内容判定。
3、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确定问题
问:实行新法后,内资企业取消计税工资后出现了另一种情况,部分在"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列支的汽油费、交通费等费用转移到个人"工资薪金"中列支,并以此为基数提取"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扩大了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的规定,企业以各种名义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按照新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人为增加职工工资以扩大"职工福利费"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会承担多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二)关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扣除问题
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所形成的财产,能否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税法允许资产的折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对企业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既然企业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资产实质上价值已经获得了补偿,因此即使该类资产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其对应的折旧、摊销也不得从税前扣除。
(三)向非金融企业发生利息支出的扣除凭据问题
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或资金占用费以什么票据作为扣除凭据?
答:应凭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没有发票可以到税务局代开。企业应以相关协议作为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利息所属时间、利息金额等内容。
(四)企业发生合理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新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合理支出"是否需合法凭证,除发票外其他凭证是否属合法的原始凭证。
答:除职工工资等特殊项目支出外,企业应按照发票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取得发票的相关支出必须凭符合规定的发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间支付管理费的扣除问题
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此管理费指哪些?
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属于不同法人之间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均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作为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否则即属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不能扣除的管理费。
(六)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问题
1、公益性捐赠扣除基数的确定问题
新法第九条所称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指扣除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后的利润,还是未扣除之前的利润?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应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扣除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后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是否继续有效?
答:此政策不再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制定新政策规范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
(七)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凭证问题
问: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是否需有关凭据,具体指什么?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高于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按实际发生额从税前扣除。按照新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应凭合法的适当凭据从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根据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支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扣除的适当凭据,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的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