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实际发生”之涵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但是,由于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并没有对“实际发生”的涵义作进一步的解释,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对“实际发生”的涵义不能准确把握,多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进行理解:有的认为是购买合同签订之日,有的认为是合同付款之日,有的认为是固定资产到货之日,有的认为是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有的甚至认为是发票开具之日。
笔者认为: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中的“实际发生”有其特定内涵。
在税法未作明确规定之前,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要求执行,首要的具体判断标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关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这是就固定资产的购入方而言的,如果符合固定资产的入帐条件,可以认定固定资产已经实际发生。
此外,还应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析固定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从销货方转移给了购货方来进行判断。
从操作层面上讲,“实际发生”指的是不可撤消的购进固定资产合同的生效时间,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付款时间、固定资产到货时间或者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时间。至于发票开具时间,由于其本身就是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的适用条件之一,因此再将实际发生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进行比较已经没有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