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受关注

      6月2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邀请国际税务司副司长廖体忠就特别纳税调整和非居民所得税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回答网友提问数百余条。本报摘录部分以飨读者。
  网友85307:《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提到的“同期资料准备”,企业应准备到什么程度,是否有参考的模版?
  廖体忠:《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对同期资料应包括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几个方面,企业可从这几个方面准备同期资料。
  网友85471:同期资料准备对于外企来说有什么重要性?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廖体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准备同期资料条件的企业有义务按规定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来证明本企业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准备同期资料,将可能承担以下风险:一、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调查对象,二、行政处罚,三、被核定征税,四、不签署预约定价安排,五、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时另加五个百分点。
  关于如何准备同期资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二章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网友“国外财务人员”:对涉及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税收优惠申请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
  廖体忠: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不能享受。享受协定待遇申请也可由纳税人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出。
  网友“心相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国内业主对外支付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其企业所得税并非按季支付,那么该如何开具相对应金额的对外付汇凭证?
  廖体忠: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规定办理。问题中提到的按照每次支付时缴税并开具税务证明,应该指的是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被指定扣缴的情形。如果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则申报纳税时间与支付人付汇时间不一致是很正常的,因此,在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时,付汇人需要提供的材料,除合同、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供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有关证明资料。
  网友CPAN: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请问,“其他所得”具体涉及哪些内容?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有关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的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等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是否无须开具免税证明,并且不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
  廖体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只要是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都属于关联交易,而不区分具体项目。因此,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应属于关联交易。
  此类项目无须税务机关开具免税证明,也无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
  网友8533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请问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非居民企业,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廖体忠: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这也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的一个有效手段。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居民来华临时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也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应遵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网友85278: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均需办理税务登记,是否有例外?如果是非居民个人还需办理税务登记吗?
  廖体忠:没有例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居民个人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请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
  网友PHCT1:若合同双方均为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有部分劳务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提供,对这部分劳务税务机关如何进行管理?
  廖体忠: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事宜。首先,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网友8547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请问,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是在国税部门还是地税部门缴纳呢?
  廖体忠:根据《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此,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国税缴纳。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地税局缴纳。
  网友8171:非居民企业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如果我国与该非居民企业所属国间没有签订协定,该如何征税?要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吗?税率是多少?
  廖体忠: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通常构成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适用25%的税率。
  网友85249:如果代扣代缴单位不肯履行扣缴义务,要求境外公司自己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境外单位是否可以把税款汇到税务机关的账户上?
  廖体忠:如果境内单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代扣代缴单位不能随意不履行扣缴义务,并自行要求境外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已经解决了境外单位在中国缴纳税款的问题,具体如何操作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网友852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否必须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能否自行申报?
  廖体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企业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
  网友“微微安”:按《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特许权使用费(商标权和分销权)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征收了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那么企业在支付给境外供应商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还要按规定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
  廖体忠:应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网友“税务达人”:非居民企业派雇员来华提供劳务,委派人员工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廖体忠:非居民企业派雇员来华提供劳务,构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机构场所,对于该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雇员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收协定的,按协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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