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09]17号: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中)
(七)《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
1、作废文件内容:“一、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可就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比照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2、取代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时扣除。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3、对企业的影响。财税[2000]25号比前面折文件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大大增强。作废文件财税字[1999]192号,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按6%简易征收,财税[2000]25号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将大幅度降低相关的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财税[2000]25号增加多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征即退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免三减半等,这将大大降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这企业的发展给予强大支持。相关企业应当运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八)《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
1、作废文件内容:《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工业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2、延续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规定: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关于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第113号)规定: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规定: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对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有关增值税问题进行了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
6、对企业的影响。这几个文件的时间性较强,变化较多,对企业来说不容易掌握运用。有的税收政策变得免税范围扩大了、有的税收政策由免税变成先征后返了、有的取消了免税。这些政策几年适用,过后或者延续、或者变更、或者取消,对企业影响较大。
(九)《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1、作废文件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作废文件内容: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十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文件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三个文件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执行: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对企业的影响。新政策既对作废文件内容进行涵盖,又增加新的内容:销售发票,既显示更为规范,又更为全面、易于操作,增加了企业实际可操作性,以更好地运用现行税收政策。
(十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
1、作废文件内容: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可凭购进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2002年3月1日前外购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外购上述货物的普通发票,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取代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说明纳税人购进生产用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作为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金。
3、对企业的影响。影响不大,由以前的文件上升到暂行条例,法律层次有所提高,企业抵扣进项税金时将更为明确、更为容易操作。
(十三)《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1、作废文件内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2、取代者《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3、对企业的影响。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参照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扣除率10%变为17%,虽然有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新规定,毕竟是按70%、50%返还,增值税税负大为增加。显然对企业的发展相当不利,需要及时调整战略。
(十四)《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
1、作废文件内容: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2、取代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3、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是涉及概念烟叶收购金额或者是买价,买价的概念更为全面、完整,让企业更为简单扼要、明了,更容易实际运用,以更好地利用政策,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