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064号

      接武警部队后勤部(1994)后生字第19号文,要求对武警部队生产经营给予与军队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武警部队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等与军队企业基本相同。其收益都是为了弥补国防经费不足、根据中央有关武警部队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的精神,同意武警部队主产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上,比照军队的税收政策执行,即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率048号文(附后)的规定执行。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的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现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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