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财税字【1994】第046号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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