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9]248号:出口退税电子信息传递加快利于企业及早实现退税
有关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申报的出口企业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审核有误或者没有相关电子信息的,不予办理退(免)税。因此而言,用于出口退税的电子信息是审核企业申报退(免)税必不可少的主要依据。
但是,由于出口退税电子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有一定的周期性。同时,还存在信息的上传下发路径不畅的原故,导致部分企业在出口退税单证齐全因没有电子信息而无法实现退税的现象也较为多见。这样一来,电子信息传递的滞后制约了出口企业的退税进度。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对出口企业影响较大的前提下,提高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的传递质量尤为重要。对此,为及时准确办理出口退税,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电子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2.0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8号 )进行了明确。
对于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但无信息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查询信息的申请要及时受理,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给出口企业。
1、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如果对省国税局确定为税务总局尚未收到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企业,由企业向海关电子口岸办提出补传申请。
2、消费税专用税票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如果对经省国税局确定为总局尚未收到消费税专用税票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数据,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逐级核实,经省国税局汇总上报税务总局并由税务总局负责督促开具方上传。
3、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如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信息或缺失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其原因,通过电子传输系统2.0版数据补发功能Fc提出补发申请。
同时,该文件还对电子信息上传下发的时限也做了重新规定。
1、对于电子传输系统2.0版中税务总局按月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数据,各地税务机关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数据下载并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于电子传输系统2.0版中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消费税专用税票数据,各地税务机关至少每周下载一次并将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各级税务机关开具的消费税专用税票数据,省国税局要每周至少一次从本省税收征管系统中导出数据文件,并将数据上传至电子传输系统2.0版。
3、各级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数据上传至电子传输系统2.0版。
因此,对于以上规定出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的查询工作,对查无信息的单证要尽快上报当地税务机关,询求帮助查询或下载信息,以便加快退税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