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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