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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