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四)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包括加法、减法和税额抵扣法三种方法。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是税额抵扣法,也就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按照销售额全额纳税(构成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也按照销售额全额纳税(构成销项税额),但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货物在纳税人手中的增值部分征税。我国也是采取这一计算方法。

  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有些国家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我国目前并不允许退税,只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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