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十)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种类。

  与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购进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这是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最大的变化。同时,为了配合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实施,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还增加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还补充了不能抵扣项目的运输费用以及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能抵扣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①自然灾害损失;②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③其他非正常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主要包括小汽车、游艇等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

  (5)上述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