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十九)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对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但如果纳税人先开具发票,由于发票是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重要凭证,一旦开具发票,对方就可以申请抵扣税款,因此,只要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就立即产生了,无论是否收到销售款项。此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受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⑦纳税人发生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对于进口货物而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关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相同的,都是报关进口的当天。

  对于涉及扣缴义务的情形而言,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也就是说,两者是同时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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