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二十)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征收机关。

  增值税在我国的分税制体制中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因此,应当由国家税务局来征收和管理。进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于和关税是同时缴纳的,因此,由海关一并征收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的规定,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所称的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对进口应税个人自用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有关税法、规定征收进口税。

  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该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后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进口税税额为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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