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第006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交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