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第006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交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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