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自建建筑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目前有些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发生出售自建建筑物的业务,要求明确对出售自建建筑物应否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经研究,为了统一政策,平衡税收负担,我局决定,对于出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人,除按建筑物销售收入全额依照“土地使用权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安装”营业税。该项“建筑安装”营业税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计划依据;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征税:      组成计税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利润)÷(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利润,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建安企业的利润核定。     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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