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A谈签的程序与过程分析

     在预约定价(APA)谈签过程中,税务中介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本报9月7日、9月14日连续刊发的预约定价安排解读之七、之八,以APA案件为例,对税务中介操作实务作了具体分析,介绍了APA谈签中企业概况调查、关联关系调查、关联交易额调查、转让定价分析以及转让定价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等多个步骤,本期将介绍APA的谈签过程。
提出谈签意向,开展预备会谈
2009年1月9日,APA律师根据JM公司的委托,向某市国税局提出谈签APA的书面要求,并就APA实施程序和具体内容提出书面意向。在这一阶段,APA律师还为JM公司准备了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说明。在情况说明中,JM公司建议所申请的APA适用年度为5年。同时,对关联方JM集团的情况以及与JM集团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功能与风险作了简要说明。此外,JM公司还建议将安排确定的方法用于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
在预备会谈阶段,某市国税局与JM公司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开展了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根据JM公司的申请,该预备会谈以匿名方式进行。JM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以及预备会谈阶段所形成的文书均隐去JM公司及其关联方的真实名称。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双方进行预备会谈。2009年2月2日,双方经预备会谈,对预约定价安排诸项事宜达成一致。2009年2月8日,某市国税局以书面形式通知JM公司,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
正式申请
2009 年2月10日,APA律师受托向某市国税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APA律师在书面申请报告中载明以下内容: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JM公司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的主要内容,产品功能和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安排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
安排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与安排有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和利润水平等财务方面的信息。双重征税问题,可能涉及的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或安排等。
审核与评估
某市国税局收到APA律师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后,于2009年2月18日派出税务人员,对JM公司与JM集团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审核和评估阶段历时5个月,也是APA谈签中的最关键环节。
APA律师配合税务人员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第一,了解JM公司经营范围、历史经营状况,评估JM公司的经营规划、发展趋势,重点审核JM公司的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预(决)算、董事会决议等,分析了反映经营业绩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如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第二,以APA律师提供的功能和风险分析说明为依据,分析、评估JM公司与JM集团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开发、使用专利技术等方面各自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所承担的风险。第三,以APA律师提供的可比信息资料为依据,分析、评估境内、境外是否存在可比产品价格信息,可比企业和申请企业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和调整的可行性,在不能确认可比交易或经营活动的合理性时,APA律师进一步提供了有关资料、说明等,以证明其所选用的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能够公平地反映了JM公司与JM集团关联交易和经营现状,并可得到相关财务、经营资料的证实。分析JM公司、JM集团及其他可比企业的相关财务、经营等资料,评估选用其他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和计算方的可行性。第四,对APA律师确定的关键假设进行分析,对影响行业盈利能力和JM公司生产经营的因素及其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第五,对APA律师确定的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分析,评估该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否能够合理地运用于
JM公司与JM集团间以前、现在和未来年度的关联交易以及是否符合我国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或安排和是否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第六,对预期经调整后的利润区间进行评估,以确定能否为税务机关和企业所接受。
在审核和评估过程中,税务人员在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选定上与APA律师产生分歧。税务人员认为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和无形资产使用等关联交易的交易净利润法可以合理地运用于JM公司与JM集团间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整,同时认为利润率指标可选用资产收益率,并用四分位法取其中位值来合理确定资产收益率的值域区间,并认为若JM公司和JM集团间的关联交易与选用的可比企业间的非关联交易存在差异,可就该差异对营业利润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APA律师通过详尽的可比性分析与计算,指出其与税务机关分别提供的非关联交易样本和JM公司与JM集团间关联交易的情况存在实质性差异。差异的焦点在于:交易方功能和风险、资产的使用、行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经济周期、产品生命周期、会计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问题,此重大差异难以合理调整。同时,APA律师指出另外一项事实,即JM公司与JM集团间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税务人员最终接受了APA律师的观点,即交易净利润法不能合理调整JM公司与JM集团间关联交易,而APA律师所提出的利润分割法是本案转让定价调整的最佳方法。
经过APA律师与税务人员的沟通和解释,某市国税局最后认可APA律师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诸项核心内容,并于2009年7月9日形成审核评估结论。
磋商
在形成审核评估结论后,2009年7月14日,某市国税局税务人员约见APA律师,就假设条件、定价原则、计算方法以及APA适用期限等主要问题进行进一步磋商,确定适用期限为自JM公司提交正式申请年度的次年起5个未来连续年度,即2010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双方经磋商达成一致并形成《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包括:关联方基本信息、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安排选定的可比价格或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预期经营结果、相关术语定义、假设条件、企业年度报告、记录保存、假设条件变动通知等义务、安排的法律效力、文件等信息的保密性、相互责任条款、安排的修订、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生效日期及附则。
签订安排在JM公司和某市国税局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2009年9月18日,APA律师代表企业与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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