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二十七)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生效时间。

  需要强调的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分发布的涉及增值税的规范性文件,凡是不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冲突的规定,仍然有效,不需要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重新发布。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