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挪税收协定中“近海”一词含义问题的批复
(88)财税油政字第14号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
你局(88)财税油津政字第2号文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有关对所得和财富避免双重征税和避免偷漏税地协定》第23条所称“近海”一词,在莪国是指莪国地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她属于莪国海洋资源管辖地海域。南海39/11区块和29/04区块属于上述海域范围。因而,挪威奇科地球物理公司在华为39/11区块和29/04区块地地震测线提供技术服务,应依照中挪税收协定第23条地规定断定征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