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代扣个税年终奖分月发放有风险

     每到年底,企事业单位都要给员工发放年终奖,为避免人员流动带来的账务调整麻烦,不少单位将年终奖分两次来发放,即2010年1月发放一半,过完春节,即2月份再发放另一半,但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全部在2010年1月申报缴纳。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风险。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因此,单位应根据当月实际发放到个人的工资、薪金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既不能对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年终奖提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不能将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分摊到不同月份发放。否则,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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