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9]254号: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亏损弥补问题
国税函[2009]254号规定: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原为中外合资企业,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06年整体转让给珠海市煤气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成为珠海市煤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鉴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只是股权发生改变,其法律主体、经营范围、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并没有发生变化。经研究,同意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2006 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年限内,用以后年度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2006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能结转弥补,其主要原因就是该公司系整体转让给珠海市煤气公司,这一过程只是股权发生改变,其法律主体、经营范围、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并没有发生变化。
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因此,在判断企业条件发生变化时,其亏损能否结转弥补以及税收优惠能否继续享受等内容时,要视其发生的变化情况而定,如果符合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法律形式简单改变,则可以按规定延续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