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351号

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526号《关于哈萨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阿拉木图北京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哈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8日在北京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哈萨克斯坦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对其在我国领土内与经营协议航班有关的财产,免予征收一切税收;对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为哈萨克斯坦国民的雇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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