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68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开通新加坡——杭州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973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于1985年5月16日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和1986年4月18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新加坡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开通新加坡——杭州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1995年11月7日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