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西北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第21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开通底特律─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293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中国和美国政府于1982年3月5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予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开通底特律─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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