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人股处置收益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通过证券二级市场处置了持有12个月以上的上市公司法人股,在售出股票后形成了收益,该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可见,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贵企业取得的持有12个月以上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收益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范畴,属于税法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