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很隐秘 税收监管遇难题
把别人的钱聚集起来,付给别人1分、2分的存款利息,再以3分、5分的利息借给一些企业或个人,这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今年以来,由于银行信贷紧缩,大量游资纷纷转战民间借贷业,民间借贷市场因此供销两旺,利息也随之水涨船高,最高利息甚至有高达10分的短期借款(民间借贷所谓的1分利息即月息 1%,年息12%)。对于借贷公司来说,今年的收成不错,大多数公司赚得盆满钵满。
与民间借贷规模迅速扩大不相适应的是,民间贷款的相关税收却一直在低位徘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
按照我国相关税法规定,涉及民间借贷的相关税收处理采取多税种并行的复合征税办法。征收机关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对个人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在按利息收入总额征收5%金融保险营业税及附加税的同时,还对其利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 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个人民间借贷行为的同一纳税对象,既征收属于流转税的营业税,又征收属于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福建民间借贷月息报价通常在1.2分~8分之间,很多都超过“不得高于银行利息4倍”的红线,不少民间借贷公司的利率是银行贷款年利率的20倍左右。若借款者向借贷公司借款100万元,利息为5分,借期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则他需要缴税1.2万元左右。
然而,由于目前民间借贷纳税以纳税人自发的按“需”纳税为主,即纳税人基于账务处理需要税务发票时,才会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因此现实中这些税款并没有得到充分征收。加之民间借贷多是个人对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其利息所得基本上游离在监管之外,纳税几乎为零。目前虽然有不少企业参与民间借贷,但很多借贷行为仍然属于半阳光化、甚至是地下状态,这些交易并没有列入企业账目,贷款需求方也很少有需要发票的时候,以票控税的征收方式,难以将这些税源纳入监管地带。
厦门市集美区地税局曾作过一次调查,在被调查的50家样本企业中,仅有不足10户企业计提借贷利息收入。即使计提,也存在真实利息多少难辨的问题,大部分企业拆借资金走往来科目,一般挂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或以其他低税率名目进行报税,税务机关很难足额征收民间借贷利息所得税收。
按照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息只要在不高于银行同期利息4倍的红线之下便可,上下空间很大,真要缴税,很多企业不会按真实的利息数额来计提。企业通过账务处理的,税务部门可通过查账方式予以确认,但还有相当部分企业资金往来不通过账面反映,征收机关很难掌握其民间借贷资金往来情况,只能通过借贷两方的交互稽核方式才能发现。
随着民间借贷渐成规模,规范民间借贷已刻不容缓。建议完善、统一税收法规,加强对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真实性的管理规定,以方便税收执法。对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发生向非金融机构(特别是向个人)借款的事项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实行日常报备制度,向税务机关提供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关联企业的还必须提供企业章程复印件,以强化纳税评估管理。企业如果没有实行借款报备的,一律从严管理。
按照现有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就视同高利贷对待。而目前央行已经取消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下限和贷款利率上限的管制,因此对于高利贷还应有新的规定。建议明确企业间或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以避免企业间假借浮动利率名义支付过高利息,从而实现费用全额税前扣除的目的。同时,加强对企业资金流动的监管,特别是对往来账户及银行存款账户明细科目的比对,避免企业隐瞒利息收入逃避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