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537号

北京、天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1114号《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辟汉城—北京、汉城一天津、汉城—青岛航线的通知》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议定书的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大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民航总局函[1994]1114号《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辟汉城—北京、汉城一天津、汉城—青岛航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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