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监管趋严,自然人股东勿忘正确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有关负责人在谈及此《通知》时表示,对于高收入者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及其他财产转让所得等,将加大计税依据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并结合征管中出现的新问题,尽快研究出台解决措施。
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中心5月26日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绩效评价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A股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中,自然人股东达到了5125人,持股市值达到5724.34亿元。这些身价过千万元甚至过亿元的自然人股东无疑将成为税务机关个税监管的重点。
那么,自然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该缴哪些税呢?专家介绍,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的税款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其中,个人所得税有征有免,包括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和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证券交易印花税数额一般较小,卖出股票按交易额的1%。缴纳。
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股息、红利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股票股利又可分为以盈余公积送股和以资本公积转股。个人取得盈余公积送股按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可以调整计税成本;而取得资本公积转股的个人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税成本也不可以调整。
自然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要看其股票取得方式。
第一,个人从二级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时免缴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包括个人通过二级市场直接购买上市公司流通股再转让所得免税,个人通过其股东账户直接申购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俗称“打新股”)最终中签的股票转让所得免税。
第二,个人从一级市场取得的股票按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限售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即“股改限售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即“新股限售股”)。
由于我国目前证券机构还处于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的阶段,所以先由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当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将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第三,企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权益,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后或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员工后,缴纳完“工资、薪金”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再转让股票获得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获得的所得,按规定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