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税收优惠扶持银行“金融下乡”

     2009年银监会编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提出,3年内将在全国设立129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加大“三农”投入,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专门下发文件,明确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展的相关业务给予税收优惠,优惠主要包括减征或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4项。

 这4项税收优惠中,有两项是关于营业税的减免。第一,对金融机构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文件明确,农户的判定标准与涉农贷款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的判定标准一致;小额贷款则指单笔且该户贷款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第二,对符合条件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根据规定,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范围具体包括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另外两项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第一,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按90%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与之前政策相比,此次税收优惠不再以金融机构是否服务“三农”为标准,而是以业务为准,即凡是提供农户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均可以按业务量享受优惠政策。这一转变更有利于银行自身和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支农的业绩考核,无疑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虽然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创新,金融覆盖面有所扩大,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随着新农村建设、农村城镇化向纵深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壮大,县域新型工业化蓬勃发展等,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产品及服务产生了更为迫切的需求。金融机构在广大农村还有广阔的发展天地。

 事实上,我国在农村地区一直存在金融供给不足的矛盾。到2009年末,银监会共核准开业了17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48家,小额贷款公司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家。但对于拥有3.5万多个乡镇、64万多个行政村、230多万个自然村的中国农村来说,这些机构的业务还根本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有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3月末,我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总额为9.59万亿元,约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的23%。其中,农户贷款约2.22万亿元,约占全部涉农贷款的23%,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中的比重不足5.3%。

 一方面我国银行储蓄存款越来越多,流动性过剩矛盾日益尖锐,另一方面数以亿计的农民和数以百万计的中小企业贷款难。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从商业角度看,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经营回报低于在城市的回报。金融机构通常的做法是把从农村地区吸收的存款投放于城市,造成农村地区资金的严重不足。而涉农税收的减免政策,其实是鼓励“金融下乡”,支持银行向农村地区投放更多贷款。

 因此,在这一次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之后,我国的众多金融机构有望在“金融下乡”业务中获得利好。以江苏农村合作银行为例,该行是江苏省新沂市最大的一家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实现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7107万元。受益这一税收政策,该银行获得了2009年度营业税优惠355.4万元、企业所得税优惠177.68万元,其他小税种税收优惠39万元。如果再加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优惠的735万元,2009年该银行整体享受国家税收优惠达1307.08万元。2010年,该行将继续增加农村金融网点,加大对村镇网点的硬件投入,优化服务,预计未来4年农户小额贷款将以每年20%的增长幅度增加。以此计算,自2009年~2013年的5年间,该行仅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就可享受税收优惠71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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