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石开采加工收入缴纳增值税

     近日,某矿山公司相当地国税部门咨询,该公司主要经营矿石开采破碎、提供劳务等业务。现有A水泥生产企业将自有石灰石矿山承包给该矿山企业开采矿山。工程承包范围为:矿山的开采、粉碎并运输到A企业生产现场。双方签订的矿石生产合同价款为9.3元/吨(含全部矿石开采、运输、破碎等费用),开采的石灰石全部供A企业生产水泥,开采破碎过程中所需的材料、费用等全部由矿山公司负担。该矿山公司财务人员对取得9.3元/吨的收入,不知道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时制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将建筑业进一步细化为五个子目,即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办理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因此,该矿山公司负责将A水泥企业提供的石灰石矿山,按照A水泥企业提供的要求,进行开采、粉碎并运输,提供给A企业生产水泥,取得的收入应该属于增值税的加工劳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具体理解是:A水泥企业为委托方提供原料(石灰石矿山),矿山公司为受托方,按照A企业的要求(将全部矿石开采、运输并破碎)制造货物,并收取9.3元/吨的加工费。而开采并粉碎加工这项业务并不属于“营业税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收入”范畴,不应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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