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业:差额缴纳营业税政策应完善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和用工制度,对于解决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财税〔2003〕16号文件从加强税收征管的角度出发,对劳务公司差额缴纳营业税作了比较严格的规范,但是从目前贯彻实施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法律主体、两个合同。一是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虽然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却不直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被派遣劳动者名义上的用人单位。二是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单位虽然直接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但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从而形成“聘用单位不用人,用工单位无合同”。由于我国劳动保障的总体法制还不健全,使得劳务派遣在实际运作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各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内容和实际履行的协议内容不一致,存在黑白两个合同。尤其是在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中这种现象尤为严重。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后,用工单位并不直接按照合同规定,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派遣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而是自己直接按照事先与劳动者协商好的薪金与其结算,实际支付报酬往往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同时,还要求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金额为其开具建筑业发票作为成本进行扣除,虚增了劳务用工成本税前扣除金额,严重影响了所得税税款的征收入库。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了劳务公司差额纳税的税收政策: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然而在现实经济交往中,一些派遣公司运作不规范,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营业税的目的,利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只需到劳动部门备案,而不是必须为职工缴纳了“四险一金”后才能作为职工工资总额扣除的税收政策盲点,采取虚列职工人数或变相克扣员工工资等手段,加大税前扣除项目,侵蚀了营业税的税基。
劳务派遣税收征管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税收立法。目前生效的税收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远远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营业税还是依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处理,在所得税方面还没有专门的税收规定,如何核算劳务派遣企业的收入,依据什么税法,目前尚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办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作了特别的规定。而相关的税收政策并没有紧随该法的出台进行更新或补充,营业税仍是沿用2003年的旧政策,造成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劳动合同法》上位法的特别规定脱节。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的营业税差额缴税政策规定,用工单位可以扣除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为职工上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计税基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少于两年,或者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否允许企业享受按照实际支付成本进行扣除、差额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困扰着税务机关。由于劳务派遣税收立法滞后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机构的特别规定,严重阻碍了税收征管质量的提升。
二是执法管理制度空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是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不能超越权限替代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一方面,如果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年限少于两年,其本身没有处罚权限,只能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之间存在的大量现金交易问题也无权处罚,只能提请财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裁。由于各执法机关之间缺乏综合治税协调机制,导致信息反馈不及时,造成税务机关在规范执法过程中效率低下,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不够及时,劳务派遣单位难以享受到切实的税收优惠。
为加强劳务派遣业税收征管,笔者建议,近期应尽快出台与《劳动合同法》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使劳务派遣业享受有关就业促进的优惠政策,使之成为促进就业安置的重要渠道。会同工商、劳动、财政等部门制定“发展劳务派遣业的部门规章”,明确劳务派遣的合法地位,明确劳务派遣业的经营资格及相关工商、税收政策。尽快制定与派遣单位相关的税收法律,要求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以切实提高纳税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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