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单位发行购物卡应注意税收风险

某大型商业企业出于促销目的,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购物卡(注明金额和有效期),形成收款开票的时间提前于实际持卡购物的时间,这就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二是什么时间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商业企业中,处理不好就会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

何时纳税?税率多少?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补充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据此,安徽、河北、浙江等地税务部门专门下发文件,明确指出,商业企业发行购物卡,不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应当按照直接收款方式,在实际收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适用增值税税率按照多少执行,17%还是13%?

如果提前开具了发票,由于当时无法判断实际购买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率,应当从高适用17%的增值税率,未来实际购买低税率货物时,由于无法重新开具发票,会形成低税率货物适用高税率的情形;如果暂时不需要开具发票,同样的道理,在当时无法判断实际购买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率情况下,应当从高适用17%的增值税率,但未来实际购买低税率货物时,由于以前没有开具发票,应当先冲减以前按照17%税率确认的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再按照低税率重新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票物不符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商业零售企业对外发行购物卡,虽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由于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计量,因此不能同时确认所得税收入,必须递延到持卡人实际消费时确认相应的所得税收入。

还需要说明的是,多数的购物卡在发行和消费时,均不限定货物的类别,有可能造成发票列明的货物类别与实际购买的货物类别不一致,这虽然不影响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但对于发行购物卡的商业单位来说,这种做法属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列举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之一的“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购买购物卡的使用单位来说,也面临税务风险。

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指出,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国务院颁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因此,除用于对外赠送或职工福利外,凡涉及需要办理实物入库手续的,如果购物发票没有对应的实物入库手续,或者发票上注明的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名称不一致,税务机关有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